【私募案例匯編】二十二 | 私募基金業務違規
發布時間: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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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省證券期貨基金業協會
****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募集管理***過程中,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證監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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