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案例匯編】二十一 | 私募基金業務違規
發布時間: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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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省證券期貨基金業協會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管理相關私募投資基金期間,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二是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取得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未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三是你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證監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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